尊敬的分销合作伙伴:
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和工信部令第33号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规定,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,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。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,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,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。因此,请您务必提高对备案工作的重视程度,也请您积极配合万网的工作,将备案工作落到实处,督促您的客户积极备案,避免客户的网站处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状态,不能让有备案问题的网站遗漏。
为保证备案速度,请提醒客户填写真实有效的备案信息,按照工信部的要求,请客户按照如下原则提交网站备案:
一、备案信息必须是此网站的主办者及负责人的信息;
二、网站负责人及主体负责人的联系方式(手机、座机)真实有效且为归属为备案主体所在区域;
三、网站负责人及主体负责人为不同人时,分别填写他们的联系方式;
四、网站负责人及主体负责人的手机号码不能重复使用;
五、若网站为企业主办,不得以个人名义备案;
六、域名未取得备案号前,不得指向并访问网站;
七、若网站为个人主办,网站名称不能涉及企业行业类信息发布等;
请要求您的客户严格按照以上提示提交备案信息,不得提供虚假备案信息,若您的客户提交虚假备案信息或者未按照以上说明进行备案,一经发现,我们将终止为您提供备案服务,希望我们一起努力,将备案工作做好!
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,顺祝商祺!